职权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合同项目工程质量等核备(定) |
编码 | 120111SWJQR07005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法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 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 水利部令第339号)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确认——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责任监督员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确认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事后:当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等级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