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1SWJJC10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政监察科、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事中: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事后: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