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111SWJZS1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第四款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第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排水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西青区域 |
运行流程 | 核实用水户当月实际用水量-收费员持《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上门征缴-会计将污水处理费上缴区财政专户 |
责任事项 | 事前:核定用水量、开据财政专用发票 事中:开展征收 事后:上缴区财政专户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2441 电子邮箱:xqqswj06@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