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取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1NJWQZ10008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3.《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七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农业经济委员会(林业绿化科)、西青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子工作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2557 电子邮箱:xqnwzf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