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文件的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1NJWQZ1200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销肥料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工作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2557 电子邮箱:xqnwzf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