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代履行 |
编码 | 120111NJWQZ1201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六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农业产业发展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25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