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编码 | 120111NJWQZ1601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安全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25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