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 |
编码 | 120111SF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收到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复议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对应当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7392578 电子邮箱:fazhixiqing@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