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1SFJJL0400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共有权限 |
运行流程 | 通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发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 2.接受申报,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3.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1918 电子邮箱:xqqsfj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