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处理 |
编码 | 120111SFJ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共有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审查—责令整改—处理 |
责任事项 | 1.根据履职情况或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处理程序; 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3.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告知整改事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1918 电子邮箱:xqqsfj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