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
编码 | 120111SFJJF06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负责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案件的补贴发放) |
运行流程 | 案件结案—报送案卷—审核案卷—发放补贴 |
责任事项 | 1.对律师办结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17114 电子邮箱:xqqsfj10@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