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1SFJJC07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以下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0139 电子邮箱:xqqsfj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