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YG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910377 电子邮箱:xqqy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7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