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YG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 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910377 电子邮箱:xqqy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7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