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11YGJQZ0303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交通运输行业)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相对人拒不执行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6.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通知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7.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910377 电子邮箱:xqqy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7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