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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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目录
职责
职权名称
类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执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安监管部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报告安监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